新西兰信托

新西兰信托

信托结构是一种以其便利性和功能性而闻名的金融市场工具。它可以在保证资产安全的同时,为资产分配和税务规划活动创建有效且高效的方案。这就是为什么投资者对此地表现出如此高的兴趣,并被这里吸引来开展业务。尽管新西兰之前从未提及过此类地方,但它有一个相当有趣且有吸引力的投资信托机制,今天需要更多关注。

该州主要以澳大利亚法律体系的适用模式而闻名,尽管它为那些根据税收计划优化支出部分的企业提供了足够广泛的机会。该州具有吸引力,因为创始人有独特的机会将其资产从税收领域完全撤回,并保留在舒适的法律领域,并具有国际层面的良好意愿。

作为传统离岸选择的真正替代方案,只要满足所有要求,新西兰的信托可能会转变为非居民信托。在这种情况下,尽管按照当地立法规定,他们仍被归入“外资”范畴,并有资格退出财政规则的管辖。

根据当地立法,在该国领土上先前形成的结构在以下情况下不能征税

  • 信托的海外来源——它们来自国外并储存在国外;
  • 该财产的利润也在国外产生——价值为100%;
  • 受益人和创始人不是新西兰居民。

尽管该要求与受托人或所有者无关。根据创始人的喜好,他们可能是外国公民,也可能是居民。如果一家公司有上述行为,并且由非居民控制四分之一或以上,则必须对财务和会计活动进行定期审计。

重要的是要记住,能够积累“受托人收入”(当地金融法使用类似定义)的个人应在最大程度上纳税。比率为33%。上述法律不仅适用于指定的利润;它也适用于受益人获得的收入——这两个项目不能同时征税。受益人可以作为纳税人,仅对其自身利润征税,而不对信托利润征税。通过仔细分离新西兰境内现有的所有可用来源,可以合理地认为该财务机制在很大程度上是舒适且富有成效的。


新西兰信托的目的及其好处

地方信托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它们不是法人实体,实际上是合同。信托创始人可以选择将财产转让给自我让渡的结构管理,权利与责任一起丧失。信托创始人的债权人、其继承人要求一定数额的债权以及外国当局的债权人将无法获得资产。由此可见,国家并不在“黑名单”之中,其地位较高,法律体系明确,可靠性高。

重要的是,受益人和结构创始人/所有者可以是同一个人。一些离岸公司允许这样做,但其他公司则严格禁止这样做。具体到新西兰,对此类特征没有限制。除了本地信托可获得的其他好处外,以下几点可能尤为突出

  • 可以完全按照受益人和所有者的目的开展业务、投资资产和开设账户。利润,无论是外国来源,都需要纳税,尽管它是私人的且与信托无关;
  • 该财产得到充分保护,免受外部攻击;
  • 税务筹划为妥善管理和资产流动安排提供了广泛的机会;
  • 选择将不同类型的资产纳入信托。这可能包括房地产、保险单的银行账户、知识产权性质的财产等;
  • 存款和存款业务完全匿名;
  • 良好的国际地位、稳定的金融体系等等。

大多数情况下,信托是由那些旨在实现以下目标的人选择的

  • 有效的财务管理和行政;
  • 财产安全,不仅为他们自己,也为他们的家人以及选定的受益人实现高生活水平;
  • 建立员工工资制度——奖金、养老金等。

组织类型和结构

当地法律领域允许形成经典的信任,这与其他国家在基本盎格鲁-撒克逊规范下存在的信任完全相关。

除了创始人、受益人和受托人(可能是一家公司、一个或多个做出独立决定的人)之外,负责监督合规充分性的结构还需要一名担保人

  • 地方立法框架;
  • 信托运作的诚信原则;
  • 契约中指定的目标;
  • 受益人及其利益。

活动

管理员代表信托执行的活动。如果是外国司法管辖区的公司,其取得的利润无需纳税。最流行的是信托的变体

  • 合格——他们的受托人是当地居民并缴纳国家税收;
  • 外国——包括非居民创始人,仅对在该州境内获得的收入征税;
  • 慈善——完全免征税;
  • 无资格——与受托人不同,创始人是居民。

实践证明,其结构形成并不是特别复杂。首先,提交一份机密文件契约。仅有关管理人员的信息会输入公共公司登记册,其中没有信托及其所有者的信息。当局仅要求管理公司的至少一名董事是该国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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