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电子银行和支付服务日益普及。在塞浦路斯,支付机构和电子货币机构是由塞浦路斯中央银行根据《支付服务指令》和《电子货币指令》授权和监管的法人实体,已纳入塞浦路斯立法。他们可以为客户提供以下服务:IBAN 账户、通过 SWIFT 和 SEPA 系统进行的银行转账、网上银行、预付卡和货币兑换。如果您想创建自己的支付系统或使用电子货币的公司,您将需要这样的许可证。
支付机构(PI):
允许您将现金存入往来账户以及执行该账户所需的所有操作的服务。
允许您从往来账户提取现金以及执行使用支付账户所需的所有操作的服务:执行支付交易,包括通过用户的支付服务提供商或通过其他支付服务提供商将资金转入往来账户,使用支付卡或其类似物进行支付交易以及执行信用转账,包括长期支付指令。
进行支付交易,其中资金由向支付服务用户开放的信用额度担保:直接借记(包括一次性直接借记)、使用支付卡或其类似物进行支付交易以及进行信用转账,包括信用转账付款订单。
支付工具的发行和/或获取、汇款、支付发起服务以及账户信息的提供。
电子货币机构 (EMI)
想要发行电子货币的公司必须向塞浦路斯中央银行申请 EMI 许可证。 因此,获得 EMI 许可证的公司将能够提供与拥有 PI 许可证的公司相同的服务,以及发行电子货币。
电子货币是存储在电子设备或远程服务器上的现金的数字等价物。 电子货币的概念不包括预付费商品/服务的货币价值以及可以根据与电子货币发行者在有限的商品或服务供应商网络内的商业协议使用的货币价值。
仅当申请公司在塞浦路斯注册并提供至少部分与在塞浦路斯发行电子货币无关的电子货币交易和/或支付服务时,才会颁发电子货币许可证。
申请提供任何上述服务的 PI 或电子货币许可证的公司必须在塞浦路斯注册,且其总部必须位于塞浦路斯。 根据央行政策,拥有PI/EMI牌照的公司的两名执行董事必须是塞浦路斯居民,并拥有相关教育和经验。
申请授权提供第 6 号支付服务的公司必须拥有至少 20,000 欧元的初始资本。 申请提供第 7 号支付服务许可证的公司必须拥有至少 50,000 欧元的初始资本。 申请提供1至5号支付服务许可证的公司必须拥有至少125,000欧元的初始资本。 申请提供电子货币服务许可证的公司必须拥有至少35万欧元的初始资本。
目前,塞浦路斯中央银行不收取任何牌照申请费,但有权追溯设定费用或发布指令规定未来的申请费。 中央银行必须在提交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回复许可请求。
“认证”一词描述了获得塞浦路斯中央银行许可的实体通过简单的通知程序向欧盟成员国的客户提供跨境投资服务的能力。
按公司名称搜索并提交申请;
事先提交给 CBK 批准的适当的组织章程大纲和公司章程;
根据许可要求注册公司;
提供符合要求的塞浦路斯居民名义董事(个人);
名义股东(法人或个人);
公司总部的法定地址和实际场地的准备;
法人实体文件起草和信托服务;
协助日常管理和行政工作;
获得提交申请所需的法人实体证书。
会计和审计服务:
增值税和税费的注册和支持;
建议外部审计公司获得必要的认证;
关于外部审计师要求的磋商。
支付机构和电子货币机构许可证的持有者受到塞浦路斯中央银行的密切监管。因此,申请适当许可证的公司必须遵守某些规则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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