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外国投资的当地法人
外国投资者(个人或企业)投资至少 1 亿韩元参与该业务并获得至少 10% 的新/现有投票权股份。根据《吸引外商投资法》,此类企业被视为根据《商业活动法》作为当地公司设立的外资参股公司。如果外国公民投资超过 1 亿韩元并以“公司”形式开展业务,则根据《吸引外国投资法》,该组织被视为外资参股公司。 (但是,如果投资者是“私人企业”,则不能签发企业投资者D-8签证,但投资金额等于或超过3亿韩元时可以签发D-9贸易管理签证。)
外国公司在当地的分公司
就韩国境内的营利性业务而言,该实体被归类为“分支机构”,由于该公司是外国公司,因此不被视为接受外国直接投资。
“代表处”的独特之处在于,它不在韩国开展产生收入的商业活动,而只履行非商业职能,例如业务关系、市场研究和开发活动,并且与分支机构不同,它获得类似于注册的唯一编号业务,在韩国税务局的正确分支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