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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的信任体系在全世界非常普遍。在那些与盎格鲁-撒克逊法相关、有一定历史背景的领域尤其需要它。其中之一是根西岛。在这里,利益相关方在存储、增加和全面保护自己的资产方面拥有无限的可能性,包括将其转让给受益人的可能性。目前的立法(目前的形式是2008年的)为创业形式的可变选择提供了充足的机会,同时从税收筹划的角度来看也开辟了相当有吸引力的前景。
这种涉及岛上受托人、受益人以及创始人的经典形式提供了广泛的优势和好处。他们之中:
该岛为当前所有相关信托结构的运作创造了必要的条件。他们的类型取决于创始人追求的目标。信托的主要任务是在保护资本的同时有效形成金融活动。结构的形成以协议形式进行,虽然它们与法人实体无关,但不需要在登记册中登记并提交年度报告。也无需定期审核。
当转让财产时,创始人就失去了对其的权利。资产集中在与创始人分离的受托人之间。这使您可以保护财产并排除创始人对其的管理。
建立信托可以让您避免此类问题。同时,其结构本质上应该是任意的,具有以下优点:
这样的信托将所有影响力和主要权力留给了创始人。受益人只有自由意志的选择权。还可以在该岛的管辖范围内建立其他信托:
根西岛的特点是不存在对小资本的固定以及信托创建过程的最大限度的简化。
要获得法人资格,必须采取以下行动:
值得注意的是,受托人必须对其行为和行为负责,其行为和行为必须与受益人的利益一致。如果关键资产的数量不足以满足这一要求,管理人通常会拒绝参与信托。该结构必须有一名担保人来监督经理的活动及其声明的遵守情况。代理人的角色可以分配给保护者,而在捐赠信托中,可以分配给控制者。
根据立法规范,可以向监管机构索取有关信托创始人和受益人的信息。然而,这是例外而不是规则,此类请求极为罕见。一般来说,所有有关信托的信息都受到可靠的保护。它不需要每年报告、注册和提交报告——同时保持它是非常可取的。
也没有货币监控。基本上没有规定管辖区间计划的交换;在声明的框架内规定了重新调整。信托不向政府缴款,但如果其资产产生利润,则应将其与股本分开,以确保合理税收。
如果您有兴趣在根西岛建立信托,我们将很乐意在各个阶段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