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提供以下任何服务,塞浦路斯公司必须按照类似于 CIF 的第 144 (I) 法进行运营。该法律在有关投资运营和服务以及 2007-2012 年受监管市场的其他法律中被提及(某种合并法律,因为可以添加该法律或更改其他法律来取代它),并由塞浦路斯委员会控制货币和证券市场(“CySEC”)。
基金服务包括:
为了提供以下任何服务,塞浦路斯公司必须按照类似于 CIF 的第 144 (I) 法进行运营。该法律在有关投资运营和服务以及 2007-2012 年受监管市场的其他法律中被提及(某种合并法律,因为可以添加该法律或更改其他法律来取代它),并由塞浦路斯委员会控制货币和证券市场(“CySEC”)。
基金服务包括:
此外,后续附加服务可能被选择用于实现公司目标,但不损害强制股权的以下方面。
他们包括:
金融工具包括:
CySEC 委员会在颁发许可证时会考虑以下因素:
提供上述第 1、2、4 和 5 段中所述的一项或多项投资服务需要 200,000 欧元的初始资本。
提供第 3、6 至 8 段中提到的一项或多项投资服务需要至少 1,000,000 欧元的初始资本。
需要确认候选人拥有其原始资本所需的资本,并且他本人有义务将其冻结在银行账户上,以便在欧盟成员国要求的情况下支付欧盟成员国的资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委员会。
组织要求。塞浦路斯的投资公司应该:
可以按照以下方式转移的功能:
CIF 总部位于塞浦路斯境内。至于基于 CIF 的要求的最小范围,包括以下内容: